《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2013-11-12 15:37 作者:蒋军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2012年7月13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理事会2012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繁荣网络文化,维护健康有序的行业秩序,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加入本公约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机构和单位,承诺遵守本公约自律条款。

第三条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自觉遵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关于互联网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第五条坚守社会责任,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大力弘扬优秀文化,积极推动产业发展,严格实行行业自律。

第六条积极生产制作和传播内容健康、形式新颖、生动活泼、贴近受众的网络视听节目,包括网络剧、微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等。

第七条不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节目,共同抵制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不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节目内容。

第八条加强技术创新和交流协作,加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领域有关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打造自主技术品牌;针对用户不同需求,提供专业、优质的技术服务;采取有效手段,消除信息与文化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网络视听产品的内容安全和传播安全。

第九条遵守国家关于著作权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保护用户权益,尊重用户隐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用户信息泄漏。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受理、办理和回复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

(一)实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总编辑负责制度;

(二)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建立和完善快速处理响应机制;

(三)充实管理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加强业内协作,建立行业共享互助机制,积极参与交流合作,增进行业互信,不得以诋毁行业其他单位商业声誉、泄露商业机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和产业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建立互联网视听节目行业信息共享互助机制,健全“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库”系统,积极推荐优秀节目,及时删除有害内容。对信息库系统中仅应由缔约单位掌握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公约的执行,并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国家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传递有关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信息。

第十七条缔约单位如违反本公约约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醒或质询,并视情况给予警示或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公约经缔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公约由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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