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网络视听协会章程
2021-09-27 15:44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网络视听协会”,英文名称是“Hunan Netcast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NN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全省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有志于推动我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发展的业内人士,按自愿结成原则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中国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在政府和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加强国内外业务和学术交流,积极推动本行业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提高我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机关是湖南省广播电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大桥东湖南圣爵菲斯投资有限公司犇园北栋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推动本行业学习国家有关管理法规、政策,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二)加强法制建设,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行规行约,严格行业自律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为会员产生的业务纠纷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支持;

(四)共同抵制盗版、倡导版权保护;

(五)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学术研究与业务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开展全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七)为促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的发展,组织有关业务研讨会、市场调研活动及市场推广活动

  (八)开展评奖活动,表彰、奖励为我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个人、单位,并成为湖南出版政府奖的重要依据。

  (九)积极参与国家互联网组织、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的有关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之间观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沟通,加强我省网络视听产业与国内外相关产业的业务合作与交流,为网络视听产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十)为会员单位服务及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围绕文化强省,大力弘扬、推广湖湘文化,开展具有湖南特色的视听节目业务的信息收集与提供、教育培训、交流研讨、版权保护、咨询服务、行业自律,承担相关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在湖南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信誉度的湘籍、湘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提供设备及技术支持的机构,经申请加入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指导并履行义务;

2、在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及相关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专家、学者、文化工作者、社会活动家、企业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报单位或个人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享有接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为本会发展提供资助,并按时缴纳会费; 

(六)为发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更名、终止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大会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和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的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正式、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9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网络视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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